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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0403花蓮縣地震災區受災者申請換、補發技術士證,自即日起至113年10月8日止受理,檢具受災證明免收換補發技術士證160元及證書400元費用。
發布日期

113-04-09

更新日期

113-04-12

檢核日期

11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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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依據:行政院113年4月3日院臺忠字第1131008991號公告、財政部107年3月9日台財庫字第10703636280號函 。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3年10月8日止,共計6個月。

二、申請方式:線上、通信或現場申請換補發技術士證。

三、申請地點: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7樓,電話:04-22595700轉458〉,線上申請網址為本中心網站https://www.wdasec.gov.tw「技能檢定/檢定資訊查詢與下載/檢定資訊查詢」項下「技術士證(書)換補發申請作業」。

四、申請條件及應備資料:

(一)持有依職業訓練法核發之技術士證毀損或遺失。

(二)檢附「技術士證換補發申請書」(如附件)及「花蓮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長開具之受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