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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年度第2次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購置機具設備補助相關事宜
發布日期

113-03-18

更新日期

113-03-26

檢核日期

11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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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配合產業技術進步及擴大推動技能檢定社會參與面,針對依法令規定需僱用技術士、與公共安全有關及新開發或技術升級、更新等職類,補助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購置機具設備,以順利執行技能檢定業務。

二、受理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三、申請資格條件: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21條所定資格之事業機構、職業訓練機構、政府機關、團體及學校。

四、補助職類級別: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伸臂可伸縮(擬真系統)、固定式起重機操作-架空式-機上操作(擬真系統)、固定式起重機操作-架空式-地面操作(擬真系統)、重機械操作-挖掘機(擬真系統)、重機械操作-鏟裝機(擬真系統)、建築物室內設計、自來水管配管等7職類細項(場地設立所在地、需求數及補助機具設備項目名稱,詳如附件需求表)。

五、補助原則:1.依法令規定需僱用技術士、2.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3.新開發或技術更新、4.辦理技能檢定地區無術科測試合格場地或僅有一術科測試合格場地,且其機具設備老舊需汰換、5.其他特殊情形,經技檢中心函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專案核定。

六、補助標準:每個職類補助標準及金額依公告需求表規定,另每年度每單位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200萬元整。

七、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

八、申請方式:填妥補助經費計畫書及相關附件函送本中心申請:

(一)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申請單位名稱、計畫名稱(含職類級別)、辦理測試地點、預計建置完成時間、經費來源等(如附件一)。

(二)購置機具設備經費概算明細表(如附件一之一)。

(三)同意於合格場地有效期限內接受委託辦理補助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及協助辦理場地評鑑人員研習、監評人員培訓、研討等相關活動切結書(如附件一之二)。

(四)3張以上不同公司行號估價單。

九、審查方式:各申請單位所送之補助計畫,由本中心設審核小組審查及決定補助額度後核定之。關於編號1至5擬真系統職類之評選標準(如附件三)如下:

(一)同區評選說明:

1、如公告需求區域已超過需求數以上之單位申請時,由本中心依據評選標準進行評分,以決定所補助之單位。如有2家(含)以上單位分數合計值相同者,依評選項目第一項(申請補助額度)得分較高者,決定補助之單位。第一項得分仍相同者,依評選項目第二項得分較高者決定補助之單位,以此類推,全部項目得分均相同者,抽籤決定之,經評分排名在需求數以內者,列為正取;排名超過需求數者,列為備取。

2、本補助對象以未曾接受本中心補助單位為優先,並以同一職類細項為計算依據,如A單位已於111-112年補助設置同職類細項場地,則A單位不進行評分直接列為該地區最後順位,如有2家(含)以上單位有此情形者,再依評選標準分數決定順序。

(二)跨區需求數調整說明:公告需求區域未達需求數之單位申請時,所剩需求數(不含離島地區)得由本中心經審查會同意調整至其他地區(以鄰近區域為優先),惟該備取單位核准額度最高不超過同區域正取單位最低補助額度。另離島地區所剩需求數不得調整。

十、撥款及核銷: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書審查通過並經通知後,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於年度內完成所需機具設備之採購,經本中心場地評鑑合格後,將計畫經費概算明細表、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件二)、及領據及機具設備購買證明資料影本各1份,函送本中心辦理結報核銷及撥款事宜。受補助單位對於自行保存之機具設備購買證明資料正本,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供本中心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

十一、申請補助對象如為地方政府,應依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規定,補助款應納入地方預算辦理,並於核銷時檢附納入預算證明(如附件四)。

十二、配合辦理事項:

(一)接受補助購置之機具設備應列財產帳管理,並於所購設備明顯處黏貼財產標籤標示「勞動部11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購置」字樣。

(二)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術科測試場地合格有效期限內接受本中心委託辦理該補助職類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及協助辦理場地評鑑人員研習、監評人員培訓、研討等相關活動。(如場地屬租借者,申請場地評鑑時應另檢附自受理申請日起五年以上期間之租約或使用同意書。)接受補助單位於場地評鑑合格有效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委託,應繳回全額補助款項,本中心除廢止該評鑑合格證書外,並不再受理其申請場地評鑑。

十三、113年度本項預算經費如遭立法院刪減或凍結時,則本計畫費用自得改以刪減或凍結後之額度為上限,調整補助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