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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4年以後取得交通部核發之「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是否可換發勞動部「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證」?
發布單位

職類開發及基準科

發布日期

103-06-12

更新日期

103-06-12

檢核日期

11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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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8


查交通部「汽車修護技工執照考驗」係依據「公路法」相關規定辦理,本中心「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則是依據技能檢定相關法規辦理。因檢定職種及技術內涵相似,基於政府一體、便民及兩證效用一致考量,由本中心委託併辦多年,惟因所依據法規命令各有有不同,導致執行滋生分歧;因此,為回歸法制面作法及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自94年度起,申辦本中心「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之程序與作法,則應依據本中心技能檢定相關法規辦理,亦即上開兩證之間已無換發之適用;惟依「公路法」第61-1條第3項規定:「修護汽車,應由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人員為之。」,目前二證之效力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