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評人員如何遴選:
本中心辦理技能檢定對各職類監評人員之產生,係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33條明訂相關培訓資格,分別由產、官、學、訓各領域相關單位推派或循自我推薦管道,提本中心審查委員會議審定。
二、培訓課程:
包含實務操作、執行監評能力訓練及技能檢定法規與政策說明等嚴謹培訓過程及測試成績及格後,方能取得合格證書,監評人員證書效期自發證日起算五年。另試題或評審標準有重大修正時,本中心亦需為該等人員辦理回訓研討,將妥為規劃相關課程務求監評人員執行工作強化職業認知及實作評分全面說明,齊一監評評分公平、公正標準。
三、管理考核:
(一)、訂定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
(二)、術科測試單位協助考核:對不適任者依情節分予以廢止或停止職權二年行政處分,以齊一標準達到執行技能檢定監評之公平、公正標準。
(三)、另於辦理檢定前規定監評人員均需參加監評前協調會,給予監評人員統一作法之要求,達客觀評分依據。
詳情可看「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五章及「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六章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