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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能成為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其職責為何?
發布單位

場地評鑑及監評培訓管理科

發布日期

103-06-09

更新日期

103-06-09

檢核日期

11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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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9


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公告辦理監評人員資格之培訓:1.新開發之職類級別。2.經評估具監評人員資格者數量不足之職類級別。3.其他有必要辦理之職類級別。監評人員之產生方式分自我推薦及單位推派二種,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依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如下:

1. 專科學校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培訓職類依法領有登記證明文件相關機構之技術人員、高中(職)以上學校教師、軍事學校教官、技術人員或職業訓練機構訓練師,並從事與培訓職類相關工作達八年以上。

2. 曾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聘請擔任培訓職類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術科題庫命製人員。

3. 由各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推薦具有相當學經歷之專家或主管(辦)人員。

4. 取得培訓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曾從事相關工作達十年以上。

5.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具所開辦級別技術士證,並曾從事相關工作達十三年以上,而培訓之職類未開辦乙級檢定。

※單位推派或自我推薦人員之甄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辦理。

※符合第一項所列資格條件之人員,以培訓職類相關科系畢業、實際教授培訓職類相關課程並持有培訓職類技術士證者,優先遴選參加監評人員之培訓。

※在技能檢定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相同性質單位之負責人或行政、教學工作者,不得參加培訓。

另依同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參加監評人員培訓之人員,應全程參與培訓課程,並經測試成績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監評人員資格證書,始得被遴聘擔任監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