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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核發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是否仍須參加「就業服務」職類乙級技能檢定?
發布單位

職類開發及基準科

發布日期

103-06-12

更新日期

112-10-30

檢核日期

11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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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0


(一)為促進國民就業,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我國於81年5月8日制定「就業服務法」,開放民間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就業服務工作,並為提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之素質,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6條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置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其資格及數額,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之。

 

(二)又,隨經濟發展及開放引進移工,就業服務業務蓬勃發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力仲介業者)數量倍增,因同業競爭,不實廣告、超收費用等非法情事時有所聞,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除積極修改相關法令加強規範外,並配合就業服務業多元化,提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專業知識及倫理道德,辦理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講習及測驗,及格者核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即所謂從業執照,本項測驗原由職業訓練局主管辦理,現為節省行政成本及定期辦理,自96年度起改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技術士技能檢定方式辦理,凡通過本職類技能檢定者,除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核發乙級技術士證外,並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而原已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依法已可從事就業服務工作,惟該等人員應依規定辦理證書定期換發,無須再報名參加技能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