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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大陸地區人民逐次加簽入出境證,且事由為陸生就學者,得比照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申請參加技能檢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布單位

技能競賽科

發布日期

102-03-14

更新日期

109-02-18

檢核日期

11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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