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檢人參加技能檢定學科或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其當年及格成績得自翌年起保留三年,但自104年1月1日起使取得學科測試成績及格者,其成績不再保留,若年度未開辦該職類其保留年限順予延後;若該職類停辦則配合縮短保留年限,報檢人申請免試學科或術科時必須於報名時檢附及格成績單影本提出申請,若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視同一般報檢人,且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正及退費。檢附及格成績單影本(成績單上必須有分數或及格文字)可取代報檢資格證件。
(二)報檢人符合報檢職類、級別之報檢資格且具有技能(藝)競賽申請免試術科資格規定,於報名時檢附競賽成績及格證明或免試術科證明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出具免試術科公文影本提出申請免試術科,但報檢人如報名時未提出申請,則視同一般報檢人,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正及退費:
1. 國際技能競賽組職主辦之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奧林匹克殘障聯合會主辦之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或優勝獎,自獲獎日起五年內參加相關職類各級技能檢定者。
2.中央主管機關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成績及格,自及格日起三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乙級、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者。
3.中央主管機關主辦之分區技能競賽或經認可之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舉辦之技能及技藝競賽獲得前三名,自獲獎日起三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者。
前項得免術科測試之人員,應以獲獎日或及格日已開辦之職類擇一參加,其年限之計算依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得免術科測測試之職類、級別及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關經認可單位之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