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檢定及發證管理科
100-12-16
105-12-23
112-12-19
1852
(一)全國檢定各職類級別每年以辦理一次,並將同一職類之各級別排定於同一梯次辦理為原則。(二)另凡職業訓練法第35條或技術士技能檢定證照效用已訂定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就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別,規定應雇用一定比率之技術士職類者,或未納入職業訓練法第35條規定業別比率之職類或技術士技能檢定證照效用雖已訂定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但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業別無關者,且術科測試場地可容納,必要時得酌予增辦梯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