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就業服務法第36條所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應具備「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測驗合格證明,並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或「就業服務職類技能檢定合格,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術士證,並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資格之一者,故必須先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後始具有從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資格。
- 至有關參加就業服務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取得技術士證者,申領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之申請資訊請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https://www.wda.gov.tw/Default.aspx/業務專區/外國人在臺工作/仲介服務/仲介設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項下查詢。
-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與技能檢定技術士證之法源、性質及效力均不相同,無法對照相互換發,民眾如欲取得技能檢定技術士證,必須報名參加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經學、術科測試成績合格,方可取得技能檢定技術士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