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科
113-10-19
115-09-16
4980
一、依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44條規定,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告後3小時內,由選手本人,以書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事由等向大會提出異議處理。逾時提出者,不予受理。 二、成績疑義統一受理時間至113年10月19日 下午3時整止,逾期不受理。